福建省惊月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榆阳区财政局 2024-04-2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SXZC2024-HW-004

二、项目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视力防控与防护护眼灯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省惊月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世茂海峡城帝景苑

       被投诉人:陕西中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住建局对面二楼

       被投诉人:榆林市榆阳区教育和体育局

       地址:区政府315

四、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2日,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榆林市榆阳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视力防控与防护护眼灯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码:SXZC2024-HW-004)的质疑答复不满,遂提起投诉。 我机关组织专家、律师进行讨论,作出以下决定: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履约验收产品”里的评标办法设置不合理,存在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有重大缺陷的问题,未引用国家相关规范明确细化量化的客观的评标执行标准,存在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现象,容易人为因素干扰评结果! 经查证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履约验收产品”部分总分值为8分,其中提供履约验收产品数量和履约验收产品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各记1分,现场测量分值为6分,根据实测数据的具体结果,量化到不同区间,并设置相应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该部分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可以满足本项目招标的需求。 投诉人引用的《GB/T5700 照明测量方法》,是推荐性国家标准,并不具有强制力。采购人将两个重要的参数指标显色指数和平均照度作为评审因素,按规定的方式附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投诉人对评审专家现场测量检测是否规范进行怀疑,认为评审专家可以随意利用主观评判和自由量裁权,对某一特定供应商进行特别照顾和偏爱,属于对评标过程的投诉,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不予受理。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故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榆阳区财政局

2024 年 0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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